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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我们刚刚学医时,学到职业病,老师告诉我们:职业病的诊断是很严格的,必须由专门的医院,三人以上医生做出诊断。因为当时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病人既可享受免费治疗和永久劳保。老师说:“我们要维护国家的利益!”记得当时我曾经看到一些工人在修毛主席记念堂时,因不渡金,发生汞中毒,老师还让我们保密。

改革开放后,许多企业只为赚钱,不顾污染,不顾工人的保护,使许多工人患上职业病,这些工人往往得不到任何保护和治疗。2002年5 月1 日,《职业病防治法》终于开始实施了。但是,一直以来,国在职业病诊断中的理念仍当初灌输的那种理念。《职业病防治法》在许多方面也很不利于保护工人的健康,有些条文很不以人为本,甚至偏向企业,所以才会出现“开胸验肺”和“毒苹果”等事件。

例如:《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国职业病诊疗的医院很少,有些小地方的医院也很不正规。甚至有和企业串通之嫌,明知是职业病而不诊断或减轻诊断。而为张海超进行“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竟受到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哪个用人单位会乖乖地拿出证明资料,那些工人怎么能得到用人单位的资料呢?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就被卡住,无法启动职业病诊断程序。他们连自己是职业病都无法证明,如何能得到应有的治疗呢?

又如:《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本条中的当事人是指职业病病人。但现在这种可能性太小了,反而是企业贿赂医生不做职业病的可能性大。因为那些生病的人多是农民工和最低层的工人,他们连病都看不起,能给医生能有多少钱呢?而企业赚够了黑心钱,才会财大气粗地去行贿。但《职业病防治法》对这种情况几无处罚。

这些条文都有利于企业,而不利于劳动者。使我国的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职业病表面上减少,但实际漏诊无数。这进一步放纵了企业进一步污染,职业病进一步增加。所以,这种职业病诊断程序一定要改!改得有利于职业病的诊断才对。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得非常成功。传染病法规定所有医生都是传染病的法定报告人,只要发现可疑传染病就要报告,报告后再由专科医院进行确诊和治疗。因此值得《职业病防治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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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晧东

蔡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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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从事传染病临床工作30多年,近10多年来一直参与肝病新药的临床研究,参加了拉米夫定、阿德福韦酯、恩替卡韦、替比夫定、长效干扰素和普通干扰素等多项国内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方面(尤其是乙型肝炎育龄女性用药方面)有丰富的经验。1993年起参与药物不良反应工作;1999年起参与《药物不良反应杂志》编辑工作,任《药物不良反应杂志》编委、副主编;2008年起被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聘为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与再评价的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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